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打假维权案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假维权的积极性,以更好地维护柏奴的品牌形象及商标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为打假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积极配合我司打假人员调查、摸底,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在打假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打假维权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正、互利和诚信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打假维权合作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并可以就具体的合作项目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合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方式支付举报奖金:
(一)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给付500元加涉案金额的2.5%;
(二)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给付涉案金额的5%,构成刑事犯罪的,另 给付额外奖金一万元;
(三)涉案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给付涉案金额的10%;
(四)风险奖金
1、在行政机关对涉案人员给予行政罚款或人民法院对商标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后,给付罚款或罚金的10%-30%;
2、在被侵权一方实际收到侵权一方的民事赔偿金后,给付赔偿金的10%-30%;
(五)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额奖金与风险奖金相结合等方式给付奖金。
双方在打假维权合作中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对奖金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予以给付,对于风险奖金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同意按照本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最高奖金予以给付。
第六条
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需要,可以预付当事人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待给付举报奖金时予以扣除,但给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叁仟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奖金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信息或提供的线索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以及未 能积极配合,对打假不能起到重要作用的其他情形;
(二)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被侵权一方又未能得到民事赔偿的;
(三)在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假冒案件审结之日起两年内,未请求给付奖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请求给付奖金的一方应及时与七匹狼皮具维权中心联系,提出申请,维权中心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予以给付。
第九条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奖金的给付有争议的,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诉诸于法律。
第十条
本办法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涉案金额”是指涉案人员的销售额、库存额或销售与库存的总额,具体金额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数额为准,对于涉及多案件的,涉案金额不能累计;
2、“被侵权一方”在本办法中是指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二) 双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确定举报奖金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七匹狼集团内部及各关联公司的员工、各级代理商及属于职责范 围内的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柏奴皮具有限公司维权中心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1月1日发布实施。
打假维权信箱:bainupiju@163.com
打假维权热线:020-85458836